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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想了解扣繳憑單上給付總額的內容是否含有伙食費/特休未休/請假扣薪/自提退休金/免稅退休金 謝謝

Q:急!!!公司收入今年做太高,如何降低收入? 1.公司是做三角貿易的(客戶.本公司.境外公司),公司的應付貨款會由公司的外幣帳戶匯到境外公司的帳戶,所以客戶匯入款-應付貨款=佣金收入 2.因為今年匯到境外公司的應付貨款太多(筆)了(客戶之前就匯款進來了),造成要做的佣金收入金額太多,費用還是和以前年度相同,所以造成收入-費用=淨額-要繳的稅高很多(600多-300多=300~400多).PS:以前各年度都差不多金額的,若有繳稅也是1點點.今年收入比較高. 3.有沒有什麼方式可以降低收入呢? (我想過可以不申報部份筆的佣金收入嗎?以後再申報可以嗎?可是因為應付貨款是由本公司的外幣帳戶匯出的,匯到境外公司的帳戶,不知國稅局會查本公司的外幣帳戶嗎?問說為什麼這些筆款項(沒拿去申報的匯出應付貨款金額)匯到境外公司是什麼用途?--還是有其他方式可以降低收入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規定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時,須帳載有累積虧損並經實際彌補,始得列報為未分配盈餘減項。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所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規定,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待彌補虧損數額。另依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應將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依商業會計法等編製財務報告之稅後淨利為200萬元,106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帳列累積盈餘50萬元,該金額包含87至98年度累積盈餘180萬元及99至105年度累積虧損130萬元。甲公司申報106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將99至105年度累積虧損130萬元,列報為106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自106年度稅後淨利200萬元項下減除,因甲公司截至106年12月31日止累積盈餘為50萬元,並無待彌補之虧損,不得自106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13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時,除應依公司法第20條規定,將虧損撥補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外,並應依規定計算以往年度虧損金額,以正確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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